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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我国水产的检测要求水产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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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我国水产的检测要求_水产品专题_产业经济


2007年6月28日,美国FDA发布的“进口IA16131号警报”中指出: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美国共检测从中国进口的鲶鱼、绀鱼、虾、鲮鱼、鳗鱼中的89个货样,其中22个货样检出药残,药残范围是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氟喹诺酮(Fluoroquinolone)、龙胆紫(Methyl Violet)、恩诺沙星(Enrofloxcin)、硝基呋喃(Nitrofuran)、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目前,欧盟食品安全协会声明:进口虾货中一旦被查出含有氯霉素,将立即遭到拒货,甚至销毁。而中国虾类出口量,占水产总出口额的15%左右,欧盟如此严格的进口*策,无疑是对中国水产出口的沉重打击。


2002年1月,欧盟在食品安全法规97/78/EC的基础上,先后通过两项决议:2001/699/EC和2001/705/EC,针对从中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国家进口的虾采取自动扣留并进行批检的保护性措施。决议中明确规定:由于食物中含有的氯霉素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对产自或者经由中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的捕捞虾必须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对人体无害,海关方可放行通过。


而早在1990年,欧盟就已经做出相关法令(EEC)2377/90,对由动物制造的食品中农药残量做出了要求, 其中有10种没有最高值限制的药物,这10种药物包括:


马兜玲种(Aristolochia spp.)、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氯仿(Chloroform)、氯丙嗪(Chlorpromazine)、秋水仙素(Colchicine)、氨苯砜(Dapsone)、二甲硝咪唑(Dimetridazole)、甲硝哒唑(Metronidazole)、硝基呋喃 Nitrofurans(包括呋喃唑酮 Furazolidone)、罗硝唑(Ronidazole)。这意味着以上10种活性药物是不能在任何动物制食品,以及这些动物的饲料和生长环境中使用的。


由此,中国水产品输出美、日、欧盟等国,必须提供第三方药检报告,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否则进口国将自动扣留。中国水产品出口企业如果仍然试图冒险将没有进行出口测试的水产品打入欧美日市场,将面临高昂的产品检测与滞留费用及利息负担;而水产品的保鲜保质期较短,因此由于测试被扣留在海关或港口内的产品,对出口商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目前,德国莱茵TUV集团的食品测试实验室,有先进的测试仪器,以及精密分析仪器。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进行特定的农药残留物分析,将法令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残留物快速的检测出来,更能对某些敏感而活性较强的农药同时进行定质定量的分析。加上德国莱茵TUV集团提供的专业储藏,运输,自我监测的建议,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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